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何婷婷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29 14:01)    点击:718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定,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与担保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挂钩只是计算方法问题,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

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

二、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对担保物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三、在担保物权可行使的存续期间,不论担保权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担保人均可对担保物清偿之余额依法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依物权法定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何婷婷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何婷婷律师,何婷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何婷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6227152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何婷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何婷婷律师主页,您是第31317位访客